课题研究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 

第一条 为加强课题管理,有组织、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,更 好地对课题研究者提供优质服务,保证课题研究科学、规范、高效地进行,特制 定本办法。 

第二条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,深入研究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教育 理论与实际问题,坚持教育科研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教育工作实践服务,为教育 行政部门教育决策服务的正确方向,不断推动课题实验多出成果、多出人才、多出经验。 

第三条 课题的选题与研究,必须遵循下述原则: 

(一)与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政策相一致; 

(二)与本地区、本部门工作、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; 

(三)选题具有前瞻性、创新性; 

(四)充分体现教育科研的实用性和群众性。 

第四条 面向全国,接受各级教育管理机构、教育科研机构、各级各类学校、 企事业单位、社区办事处、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各界教育研究人士申报课 题。 

第五条 对课题进行全过程管理。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、开题检查、中 期检查、日常管理、年度检查、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等。 


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 

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:

(一)具有中、高级(含)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多年教育工作经验; 

(二)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意识和教育科研素质; 

(三)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实验条件; 

(四)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和指导者,并在实验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。 

第七条 课题申请程序: 

(一)填写“课题申报审批表”一式三份。

(二)实验区负责人积极组织所属实验校、实验教师的课题申报,统一报送 总课题组审批; 

(三)没有建立实验区的地区、申报单位或个人,可直接报送总课题组审批。

 第八条 总课题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,经评定同意立项的课题由总课题组颁 发课题立项批准通知书,同时通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。 


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 

第九条 总课题组将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审,评选一、二、三等奖,在每 年一度的学术年会上进行表彰、颁奖。 

第十条 获奖优秀成果将推荐给新闻媒体发表,并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 考,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。 

第十一条 研究成果可参加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及北京鸿德教育科学研究 院举办的评奖表彰活动。 


第四章 鉴定与验收 

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,应接受总课题组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。

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必须准备的文件有:申报书、立项通知书、课题研究实施方案、开题报告、开题培训简报、中期研讨资料、结题鉴定表、课 题研究成果报告、课题研究工作报告(怎样进行研究工作的)、教师专题论文等 与研究成果相关的具体成果附件。 

第十四条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初审由实验区负责,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 般为3-5人,并设1名组长。专家由实验区课题组聘请,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 题的鉴定专家。 

第十五条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程序: 

(一)各实验区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统一申报,没有建立实验区的可直接申报;

(二)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文件; 

(三)聘请鉴定专家组成结题验收组进行初审; 

(四)初审后,汇总意见上报总课题组。

第十六条 总课题组组织专家进行终审,结题验收合格后颁发课题结题证书。 


第五章 经费与其它 

第十七条 科研课题原则上由申报单位、申报人自筹经费。 

第十八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,为保证课题科学、规范、有效地实施,课题负 责人须参加总课题组组织的培训及学术年会。课题组负责人要对课题研究人员进 行开题、中期研讨、结题等家长培训。 

第十九条 对于未能通过评审立项的课题,允许在专家组的指导下重新申报 一次。 

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后,报总课 题组秘书处备案:

(一)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; 

(二)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; 

(三)课题完成时间延期; 

(四)通讯地址、电话、联系人等情况变动。

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、有剽窃行为和弄虚作假者、与设计不 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、到期不能完成又无正当理由者,撤销其课题。

第二十二条 已经通过鉴定结题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、深化研究者或在 其他渠道立项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课题,可参照课题申请程序申请。 

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不得自行刻制课题组印章。 


第六章 附 则 

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总课题组。 

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